父母对未成年人有遗弃行为的,其监护资格应撤销

——未成年人父母遗弃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依其他有关人员申请,由其他有监护能力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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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3年,赖某出生20多天后遭父母遗弃,后被陈某收养并遭虐待。2008年,赖某由祖父、姑父、姑母接回抚养。2009年,陈某赔偿赖某40万元后,赖某父母主张对赖某的抚养权并要求赖某祖父、姑父、姑母移交赔偿款40万元。
法院认为:①原告作为孩子亲生父母,要求直接抚养赖某,似乎无可厚非,但从赖某出生时被遗弃,后被他人非法收养遭遇虐待,在医院治疗期间以及出院后的生活来看,赖某确未得到原告简简单单的父爱、母爱,社会舆论上因此对原告进行了谴责,对赖某不幸遭遇给予了同情。现今赖某在其祖父协助下,在其姑母家生活状况良好,应在此环境下继续生活下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②赖某姑父、姑母勇于承担起抚养赖某重任,其善良品质应得到肯定与弘扬,故在其反诉提出抚养赖某的请求,经当地居委会同意,应予支持。赖某已构成九级伤残,其得到的赔偿金40万元,包括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判决指定赖某姑父、姑母作为赖某监护人、抚养人,应对该款妥为保管、适当使用,且经当地街道居委会同意,对该款专款专用有监管权利、义务。
案例索引:广东汕头金平区法院(2009)金鸵民初字第47号“赖某与郑某等抚养费纠纷案”,见《赖瑞楷、郑少香诉赖玉峰、赖吉荣、赖秀珍抚养案(抚养权)》(黄泽葵),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