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因财产关系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可由下一顺序监护人代理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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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蔡某母因交通事故身亡,获赔44万余元,其中蔡某父与14岁的蔡某领取36万余元。蔡某由外公担任代理人,诉请父亲返还其应得的15万元。
法院认为:①父母与子女因财产关系发生冲突时,父母如继续作为子女法定代理人,不能实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目的,那么法院可按监护顺序规定,为该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管理监督,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蔡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其与父亲因财产关系冲突时,父亲继续作为蔡某法定代理人,不能实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依《民法通则》关于监护顺序规定,可确认其外公为代理人代其参与诉讼。②在蔡某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或面临可能遭受侵害风险时,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蔡某应得赔款,由父亲存银行,凭证由父亲保管至蔡某18周岁,蔡某保管期间若需支取该款,须用于蔡某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经法院出具手续后,由父子共同取款,外公陪同,蔡某满18岁后,父亲应将存款凭证交还蔡某。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0)扬少民终字第0005号“蔡玉洁与蔡长斌返还赔偿款纠纷上诉案”,见《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优先保护》(王小川),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