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诉××动漫城、平安财保洪湖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翟某
被告:××动漫城、平安财保洪湖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9日晚,原告翟某携妻子、女儿、外孙到被告××动漫城玩碰 碰车,购买了两张碰碰车票后,原告翟某独自驾驶1号碰碰车,女儿陪伴外孙驾 驶另一辆碰碰车。在驾驶碰碰车娱乐过程中,原告翟某驾车碰撞到护栏边的防撞 坎,原告身体前移导致左腿髌骨与碰碰车体挤压骨折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洪湖市 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20237.77元。原告单方委托武汉中诚法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69
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支出鉴定费用3000元。被告平安财保洪湖 公司不服该鉴定,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定:翟某伤残程度 十级,后期医疗费1.5万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180日, 营养时间90日。
另查明,被告××动漫城办理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安全护栏和车辆设备完好,入口处有碰碰车乘客须知提示安全注意事项,营 业期间有工作人员驻守。被告××动漫城在被告平安财保洪湖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 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0000元,本保单对人身伤亡每次事故绝对免 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翟某认为,被告 ××动漫城对其经营场所内游玩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娱乐设施设备、 保护防范、应急救助、入场人员管理等各方面具备足以保障游客安全的条件和管理 措施,但在经营管理期间,却发生翟某在动漫城内开碰碰车受伤的事件,足以说明 其场所在管理、安全保障方面存在隐患和疏漏。
【案件焦点】
被告××动漫城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原告在被告××动漫城消费时发 生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异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受伤时的监控视频证 据,被告××动漫城是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主体,车辆、设施正常。在 原告进入碰碰车场消费时,入口处有“乘客须知”标志牌,醒目提示“入座后 必须系好安全带”。但在原告进入碰碰车驾驶时,被告××动漫城工作人员未对原 告是否系好安全带进行检查,导致原告未系安全带驾驶碰碰车碰撞防撞坎时,原告 身体前移导致左腿髌骨与碰碰车体挤压骨折受伤,被告××动漫城未完全尽到安全 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翟某在被告××动漫城消费时受
7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伤,被告××动漫城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翟 某作为成年人,在参与碰碰车这类有一定碰撞危险的消费项目时,忽视“乘客须 知”的安全提示,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动漫城的部分责任,法院 酌定责任比例为5.5/4.5。因此,原告损失129615.77元,由被告××动漫城按责 任比例55%承担71288.7元,其余45%损失由原告翟某负担。因被告××动漫城在 被告平安财保洪湖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故被告平安财保洪湖公司在保险限 额范围内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0%后赔偿64159.8元;被告平安财 保洪湖公司未予赔付的免赔额损失金额的10%即7128.9元(71288.7-64159.8= 7128.9)由被告××动漫城予以赔偿,因被告××动漫城已垫付2000元,被告× ×动漫城还需负担5128.9元。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 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平安财保洪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某人身损失 款64159.8元,被告××动漫城赔偿原告翟某人身损失款5128.9元;
二、驳回原告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由于现实生活千差万别,无法 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利用客观上存在的一些要素, 如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 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
就本案而言,对所有进入该游乐场所的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特殊风险、安全 警示都应有告知、警示的义务。只有这样,公众才能采取避免损害的相应措施。这 是一般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原告进入碰碰车场消费时,入口处有“乘客须知”标 志牌,醒目提示“入座后,必须系好安全带”。从这个角度看,公共场所管理人履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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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如果法律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内容和管理人行为的标 准有直接规定,即应该依法律规定来判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仅仅履行这个 一般标准,是否就能证明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对于与其有交 易、邀请等特殊结合关系的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 高于侵权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或者为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依据管理人的职 业、是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出于某一年龄阶层等来判断其通常所应该具备的认 识。这种判断标准是一种“中等偏上”的标准,即一个合理的、审慎的人的行为标 准。乘客购票驾驶碰碰车,碰碰车这类游玩设备存在一定的碰撞安全风险,系好安 全带是驾驶的前提。所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提示并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 带,否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就未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原告自身具有避免发生危险 之识别能力或注意能力。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参与碰碰车这类有一定碰撞危险的消 费项目时,忽视了“乘客须知”的安全提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减轻公共 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王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