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咬伤孩子,监护人及动物园的责任认定

——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未成年人损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未尽管理职责的动物园,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侵权|监护人|饲养动物|动物园
案情简介:2011年,4岁的谢某随父母到动物园游玩时,钻入金属隔离护栏,喂食笼舍猴子时被咬伤、造成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系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事发地点的笼舍系铁网状封闭性笼舍,在笼舍外还另有金属隔离护栏,笼舍上亦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警示牌。金属隔离护栏与铁质笼舍一样、均起到防止灵长类动物伤及游客的防护作用。游园时不可穿越隔离护栏对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均应系明知。谢某系一4岁男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时期,其监护人在对谢某进行文明游园安全教育同时,更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然谢某监护人却让其脱离监护,发生了自行穿越防护栏并喂食猴子行为,导致本案伤害发生,故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③动物园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谢某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救治。基于以上原因,应认定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谢某法定代理人对谢某受伤承担60%责任,动物园承担40%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年6月12日判决“谢某与某动物园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