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未改变,法律上权义关系亦未改变,仍是子女监护人。
标签:侵权|监护人|监护职责|父母子女关系问题提出:李某与前夫离婚已3年,按法院离婚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父亲直接抚养。现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李某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处理意见:①《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李某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亦未改变。②法院受理以李某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鉴于李某儿子未成年情况,依《民法通则》第16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将李某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参加诉讼有充分法律依据。资料索引:见《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102/46: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