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潘甲诉潘乙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9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潘甲
被告(被上诉人):潘乙

【基本案情】
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乙系邻居关系。原告潘甲家厨房东山墙与被告潘乙房屋 西山墙相邻,中间有宽约半米的公巷。原告潘甲家厨房共两层楼,其在东山墙 外侧二楼地面高度处浇筑了一个水泥顶,一直向外延伸至与被告潘乙房屋西山 墙相接,同时在公巷两侧砌了两堵砖墙,将公巷封闭了起来。原告潘甲在自家 厨房东山墙开了一道门进出公巷,平时在公巷里堆积柴草及其他杂物。
2016年,原告潘甲的厨房失火。2018年12月23日,原告潘甲家厨房再次 失火,火势蔓延到公巷,将堆积在公巷中的柴草点燃,导致被告潘乙家电线被 烧坏。当日,被告潘乙将原告潘甲厨房南墙外侧上方的水泥顶敲坏,几天后, 又将公巷两侧的砖墙推倒。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但均未能化 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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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案件焦点】
1.被告潘乙敲墙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自助行为;2.被告潘乙敲墙是否超出 必要限度。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 案中,潘乙提交了建房申请表、宅基地报批表、不动产权证等材料,证明其房 屋与潘甲的房屋东山墙交界处有宽约70公分的公巷。根据现场照片,该公巷确 实存在。潘甲在公巷上方浇筑水泥平台,在公巷两侧堆砌砖墙,将公巷封闭起 来。潘甲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潘 乙使用公巷的权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 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潘甲家的厨房多次失火,因公巷被水泥 平台、砖墙封闭,导致火灾无法被迅速扑灭,火势蔓延至潘乙的房屋,给潘乙 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潘甲建造水泥平台、砖墙的行为,产生了重大的消防隐患, 影响了潘乙房屋的安全。潘乙在火灾后破坏水泥平台、砖墙系基于维护自身安 全的考虑,且未超过合理的限度。综上,本院认为,潘乙破坏潘甲未经批准所 建造的水泥平台、砖墙的行为,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免责 事由。潘甲要求潘乙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甲的诉讼请求。
潘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邻里之间应该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在建造、修缮等行 为时,既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潘甲家 厨房与潘乙房屋相邻,中间有一窄巷,潘甲自行在巷子上建水泥顶,巷子两侧 砌墙,将巷子予以封闭,并堆放柴草等杂物,潘甲的行为损害了不动产相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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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185

的权益。2016年,潘甲家厨房曾发生火灾事故。2018年12月23日,潘甲家厨 房再次发生火灾,引燃存放在巷子里的柴草,导致潘乙家电缆烧坏,给潘乙家 财产造成严重危险。潘乙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潘甲擅自建造的不法行为, 在大火蔓延至自家房屋的紧急情况下,损毁潘甲违规建造的水泥平台和砖墙, 排除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符合自助行为的构 成要件,也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应当认定为免责的事由。潘甲要求潘乙赔偿损 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 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其中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早有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则是随着《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才第一次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
一、潘乙的砸墙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来看,民事自助行为应 当具备如下基本要件:(1)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情况 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公力救济,且不采取措施将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3)使用 的措施与需要保护的权利相适应;(4)使用的措施不得超过的必要限度。否则 就会构成自助行为的不当行使,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潘甲与潘乙系邻居,首先,潘甲在其与潘乙房屋间的公巷上方浇筑 水泥平台,在公巷两侧堆砌砖墙,将公巷封闭起来,用以堆放杂物,存在消防隐 患,不仅侵犯了邻居潘乙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邻权,也对潘乙的房屋安全产 生威胁。其次,潘乙在该违建处多次发生火情,且在一次失火时自家电缆被烧坏 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潘甲违规建造的水泥平台和砖墙符合情况紧迫的现实威胁。 最后,在砸墙之后,潘乙也未再对潘甲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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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因此,潘乙砸墙的行为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民事自助行为。
二、潘乙的砸墙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潘乙家的西山墙与潘甲的房屋东山墙交界处有宽约70公分的公 巷。因潘甲在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改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 把公巷用砖砌封闭起来的建造行为不合法,系违法建筑。由于潘甲疏于管理, 致使火灾通过违法建筑蔓延至潘乙房屋处,于是潘乙出于保护自家的目的砸墙。 潘乙在砸坏公巷之间连接处墙后,已使得自助目的完成即潘甲违规建造带来的 火情隐患无法对自家造成危害,在此之后,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该行为没有 超出必要限度,故一、二审法院驳回潘甲的诉讼请求。
那么如何判断民事自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结合本案背景分析,法院 需要考量在此情况下,自助行为人有无更有效的替代措施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 利益,并且,要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衡量,在本案中,破坏公巷违章建筑即可实 现自助目的,不能进一步破坏对方合法建筑,否则就是自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对超出必要限度部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助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应当以 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在情况紧迫的条件下,不能要求自助行为人以理性人的 思维方式思考。
三、民事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
在自助行为的适用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问题。 白助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侵权行为,但其作为一种抗辩事出,实施自助行为的 当事人往往不承担责任。所以为了防止自助行为权利的滥用,自助行为实施的 方式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要与权利恢复或者保障权利恢复的程度相当。再者, 在行使自助行为之后,有些仍需要使用公力救济的手段,以确定自助行为的合 法性,并且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使得自助行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免责事由,一 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群众合理抵抗侵权违法行为,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构建和 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