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赔偿规则

———彭某诉物业公司、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物业公司、劳务公司 第三人: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彭某原系劳务公司的职工,2018年4月在该公司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退休后,彭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书》,由劳务公司委派其到 物业公司继续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担任物业公司在某小区的项目部经理,由劳 务公司发放工资。2018年7月16日为下雨天,彭某在小区巡视中,被小区排 水口处倒塌的墙体砸伤。街道办事处系该墙体的管理者。2019年12月19日, 经鉴定,彭某盆骨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胫腓骨骨折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综合赔偿指数为15%,评定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
【案件焦点】
1.彭某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赔偿主体是谁;2.彭某主张的物品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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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否在本案中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彭某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赔 偿主体是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 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彭某已依法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 主体资格,彭某作为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不能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 彭某的损害给予保护。对彭某的损害赔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合同的约定按照雇佣关系予 以保护。彭某退休前与退休后,均受聘于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委派到物业公 司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彭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劳务报酬也一 直由劳务公司发放。可以认定与彭某形成劳务关系的是劳务公司,彭某的损失 应由劳务公司负责赔偿。现彭某主张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彭某主张的手镯等物品损失应否在本案中得到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 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 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受雇于单位,在 雇佣活动中受到身体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在责任,规定的赔偿范围也限 于人身损害。而对于物品损失,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根据过 错原则进行赔偿,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劳务公司对于彭某上述物品损失的产 生存在过错,故彭某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47

一 、劳务公司给付彭某医疗费97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护理费 13667元、营养费7500元、伤残赔偿金203970元,以上共计229460.51元;
二 、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身体条件及医疗保障不断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不 断增长,现行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偏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 存在继续为原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这类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 身损害后,其权利如何予以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劳动者在提 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护其自身权利,需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考虑,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维权的途径及结果存在重大影 响。根据劳动者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 即按照侵权责任法一般原则进行赔偿或按照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相关规范进行工 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 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 社会生活保障,劳动法律没有对已享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提供额外的保障。 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劳务合 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 两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当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 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及其解释,应当 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至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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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均是以 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彭某系退休人员,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 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案中对于彭某的损害 的产生劳务公司不存在过错,系因意外事件造成,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上述规定,而应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进行 赔偿。
编写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曹小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