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提成工资形式下劳务关系的认定

——杨某某诉日月纯净水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被告(上诉人):日月纯净水厂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9日,杨某某在日月纯净水厂的安排下为固始县友好妇 科医院送水途中,在固始县城红苏路中段从机动车道往绿化带外的非 机动车道拐弯时,不慎翻车受伤,致杨某某右侧胫骨上端粉碎性骨 折、右侧股骨踝上骨折,杨某某当日上午入住在固始县中医院进行治 疗,2018年7月10日出院,住院21天。现双方对于受伤赔付协商未果, 遂诉讼。
【案件焦点】

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代销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以送水工身份 在日月纯净水厂从事运送纯净水工作,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其与接受 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某受伤发生在送水工作途 中, 日月纯净水厂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杨某某诉求中的合 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参照2018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 偿标准,其各项费用核定如下:1.医疗费5450.39元;2.误工费15078.96 元(按照医嘱及日月纯净水厂方提供的杨某某工资表后三个月的平均 工资);3.护理费2120.02元;4.营养1530元(根据医嘱,酌定院外1个 月 ) ;5. 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 元;6. 交通费酌定400 元 。 以上合计 26679.37元。 日月纯净水厂应承担19343.5元。其余损失由杨某某自己 承担。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 日月纯净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杨某某损失 19343.5元;

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月纯净水厂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 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焦点一是原审认定杨某某和日月纯净水厂的关系 为劳务关系是否正确;二是原审认定杨某某是在送水过程中受伤是否 正确;三是原审责任划分比例是否恰当。因杨某某是日月纯净水厂招 的送水工,为日月纯净水厂工作长达数年,具体负责为县城区域内客 户送水, 日月纯净水厂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是以每桶水1.3元的报酬给 予送水工工资,每月结算支付一次。杨某某自备简易交通工具(三轮 电瓶车),但实质上其提供的主要还是劳务,按照日月纯净水厂的安 排和指派,把一定数量的纯净水运送至指定客户处即可。因此,双方 之间的劳务关系是明确的, 日月纯净水厂认为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意 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杨某某受伤是否发生在送水过程中。从杨某 某事发受伤后打电话给日月纯净水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国,刘某国将其 电瓶车骑回日月纯净水厂等情况,并结合当日杨某某拟送水客户有关 证明,以及发生事故的时间等事实,原审认定杨某某系在为日月纯净 水厂送纯净水途中受伤是有依据的。关于原审法院对双方的责任划分 问题。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一审法院酌定2:8的责任比例分担 损失也是恰当的。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日月纯净水 厂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个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因自身原因受到伤 害后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过错程度责任比例划分纠纷。因此本案中所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赔偿义务 主体的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划分。

一、劳务关系的特点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合同建立的一种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特征

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 另一方是公民。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 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 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像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那么严格。

(二)关系特征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 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须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 关系。

(三)法律特征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在履行 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 整。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 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四)表现形式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 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 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 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 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工资提成的性质

提成的方式类似计件制,是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 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提成的规则在于(作为员工)帮别人卖,赚取 一定比例。提成有全额提成和超额提成两种。全额提成即按照总销售 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浮动工资制;超额提成即保证完成一定的基本业 务量,超额部分会有提成的奖金,这种方式员工会有一定的基本工 资。

现实中采用提成工资制的公司并非全部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 用工合同,提供劳务者也因自身的局限性没能合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公司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更多是用口头约定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 务,权利与义务以及劳务关系不明确。

超额提成相对于全额提成来讲更具稳定性,有基本工资就会明确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全额提成的员工没有基本工资,收 入与销售量直接相关,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争





议,就需要区分劳务关系与代销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提供劳务方维 权设置了障碍。

三、提成工资形式下劳务关系的认定

提成工资的前提是员工帮雇佣方卖货,赚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在 实践中全额提成与代销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劳 务关系。

在提成的工资形式下认定劳务关系要考虑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动活 动,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全额提成要认定劳务关系就要排除代销 关系,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提供劳务者的个人素质,是否具有稳 定的销售渠道,是否具备高超的销售技能以及提供劳务者的工作内容 等;而代销关系应当具备形式上的要件,即是否签订代销协议,这是 代销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本案中杨某某是日月纯净水厂 招的送水工,为日月纯净水厂工作长达数年,具体负责为县城区域内 的客户送水, 日月纯净水厂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是以每桶水1.3元的报 酬给予送水工工资,每月结算支付一次。杨某某自备简易交通工具 (三轮电瓶车),但实质上为日月纯净水厂提供的主要还是劳务,按 照日月纯净水厂的安排和指派,把一定数量的纯净水运送至指定的客 户处即可,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是明确的。

编写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裴国刚王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