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死因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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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甲、周乙诉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86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甲、周乙
被告(被上诉人):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31日,灯塔公司为上城中央L25/04地块项目工程向华泰财保重庆 分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高某系灯塔公司员工。
2018年8月13日7时40分许,高某在上城中央L25/02 地块3号楼运砖过程 中,被工友发现蜷缩在厕所区域地上,经灯塔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派车送到医院救 治,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医院的护理记录单载明,高某因昏迷于8时5分 入院抢救,于8时36分由医生宣布临床死亡,诊断为“猝死、心脑血管、意外?”。 抢救期间,医院处方笺取药联载明,高某的临床诊断为“猝死、抢救”。
同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



12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死者高某,死亡日期2018年8月13日,死亡原因为“死因不明、头颅挫伤?心脑 血管疾病意外?其他?”。
同日,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向高某的丈夫周甲、女儿周乙发出《尸检通知函》 该通知函载明:“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申请人有义务向保险公 司提交证明保险事故的一切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作相关核查事宜,以明确死因, 核定保险责任、履行合同;1.协助保险公司现场调查取证,包括笔录、拍照。 2.提交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尸体检查(解剖)本着知情同意的原则,需要征求家 属以及受益人同意,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周甲、周乙在家属意见处书写“不同 意”,并签名确认。
2019年4月25日,周甲、周乙要求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就高某死亡事故支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以高某死亡原因不明为由拒付。周 甲、周乙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在无法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死者亲属是否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尸检。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在查明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的 基础上,对承保风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被保险人死亡 原因无法查明,该死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能确定,且被保险 人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的结果系周甲、周乙不协助调查义务所致。在医院未确诊的情 况下,周甲、周乙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其负有协助华泰财保 重庆分公司查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义务。高某尸体未经尸检即火化,主要原因在 于周甲、周乙不同意尸检。根据《尸体解剖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病理解剖:限 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 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之规定,医疗机构对死因不明的死者尸体进行解 剖,需要经过死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同意。华泰财保重庆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通知 提交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但周甲、周乙明确表示不同意并签字确认,从而导致尸体 未经尸检即被火化。周甲、周乙的行为违反了协助调查义务。



二、人身保险纠纷 12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甲、周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在医疗机构未明确判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死者亲属的 义务是什么、其在保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首先,死者近亲属履行配合保险人进行死因调查义务的前提是医疗机构不能明 确判定死亡原因。公民个人的死亡原因的认定一般是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在这两 者有相应的判定结论时,从保护亲属朴素的伦理亲情观念以及自然风俗的角度出 发,不进行尸检对于案件的处理仍有据可循,此时,死者亲属的配合义务无需上升 至法律层面进行认定。但在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均未判定出死者死亡原因的情况 下,说明死者的死因从客观上需要进一步的检验,此时,对于死者亲属的配合义务 则需上升至法律层面进行认定。
其次,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出发,在保险案件中,死者亲属作为原告理当承担 证明死者系因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不能明确判定死 亡原因,而其并不具有对个人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的职责和相应的技术条 件。故在现有证据材料明显不充分且文义尚有矛盾的情况下,尸检无疑为查明死因 的最有效的方式。保险合同系商事合同,查明死因系履行理赔手续的重要环节,被 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作为商事合同的受益者,其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完成这一环节。 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周甲、周乙不配合进行尸检的法律 后果,周甲、周乙作为死者家属,明知死者在抢救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受伤情形,未 经进一步核实便相信于已方有利的材料,并据此拒绝尸检、火化尸体,其拒绝履行 配合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王真祥李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