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所购非“满五唯一”房,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非系买受人原因,导致其所购二手房非已满5年且唯一住房,由此增加税款的,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可予撤销。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满五唯一案情简介:2013年,任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吴某二手房,约定税费由任某负担。任某交完5万元定金后,发现该房并非中介公司所称系吴某“已满5年且唯一住房”,按国家政策调控需缴纳个人转让住房所得20%税款,任某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合同、返还定金。法院认为:(①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已查事实,吴某在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虽已向中介公司表明其名下有两套住房,但两者均未将该情况告知任某,且中介公司出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明确写明涉案房屋为吴某名下已满5年且唯一住房,致使任某认为可免征20%差额税款。现因涉案房屋并非出卖人唯一住房,按国家政策调控需缴纳 个人转让住房所得20%税款,而合同约定税费由任某负担,客观上对当事人在房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影响。由此、应认定任某与吴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民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应予撤销。②合同撤销后、吴某应将定金返还给任某。但据法律规定,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任某要求吴某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任某与中介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其要求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亦不予支持。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返还任某定金5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504号“任某与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任长红诉吴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国五条”重大误解、中介公司连带责任)》(李威娜、谭静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