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购买古玩收藏品前已充分考察,非系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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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除非古玩收藏品买方有证据证明交易物品相关信息与卖方明示或保证内容有重大出入,否则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古玩收藏品案情简介:2011年,严某带专家充分考察赵某越窑青瓷砚台盘后,反复协商以60万元购买。2012年,严某以鉴定结果为现代仿越窑青瓷作品、赵某欺诈行为使其重大误解致使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法院认为:①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系古玩收藏品,在签订合同前,严某已进行察看,之后才决定购买,故不存在严某违背真实意思订立买卖合同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买卖价格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属双方自愿买卖。②严某主张赵某虚构事实进行 欺诈并使其产生重大误解、但未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事实有责任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条件。判决驳回严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嵊州法院(2012)绍嵊甘商初字第181号“严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严月华诉赵铁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古玩买卖中的重大误解认定)》(过岸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