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历史时期文物收购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关系
——因特定历史时期政府文物收购引发的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之诉,因非平等主体间财产买卖关系,故法院不应受理。标签:合同撤销|重大误解|管辖|法院受理|平等主体|文物收购案情简介:2007年,谢某在报纸上看到其在1977年由文物收购站以370元收购的祖传青花瓷罐被报道称系元代文物,价值2亿元。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博物馆,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①1977年,国家对于文物实行的是统购统销的垄断性经营,文物收购站作为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受其委托授权对文物进行征集、收购系行政行为,文物收购站与谢某之间不具有平等法律地位。文物不能买卖,谢某就案涉文物与文物收购站之间遵循的亦非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交易原则,双方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买卖关系。文物收购站给予谢某的收购费用系根据当时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属于政府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而非买卖支付的对价。最高人民法院[1982]民他字第12号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央[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承”,体现了国家对文物实行行政强制管理的一面,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应受理。②当时历史背景下,文物或是作为“四旧”被批判,或宣传“文物是废品,鼓励以旧换新”,全国各地博物馆馆藏物品中有很多均是那个年代征集、收购而来,文物站对捐赠者主要是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如受理本案,类似主张会陆续向各地博物馆提起、影响现存交易秩序安全、故从社会效果考虑,亦不宜受理本案。③以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规定。撤销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规定。本案不能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谢某起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谢某等与某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特殊历史时期民事平等主体的界定——关于谢素芝、刘献斌起诉鞍山市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胡越,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件受理》(201001/2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