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建房合同无效,约定出地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合资建房合同出地一方并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标签:房屋买卖|合建房|合同无效|主要责任案情简介:1996年,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合资建房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出地、贸易公司出资。后因开发公司合作方研究院划拨土地并未办理过户,开发公司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公司与贸易公司因合同效力产生纠纷。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不享有本案土地使用权,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贸易公司所签合资建房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②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开发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贸易公司亦有一定责任,判决开发公司返还贸易公司支付的投资建房款134万元及其利息的80%。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终字第147号“某开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合资建房合同纠纷案”,见《兰州宏利来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合发汽车贸易公司合资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房屋合建合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俞宏武,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郭彦祯,代理审判员谢卫东、贾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1/1: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