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柜台收款后出具假存单,仍成立存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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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收取储户存款后出具伪造的存单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应认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标签: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存单|法律关系|储蓄合同|伪造存单案情简介:1996年,基金公司以转账方式将存款500万元转入银行,杨某作为银行的部门负责人被免职后在柜台为基金公司办理了存款手续,同时先后支付给基金公司89万余元息差。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存单上加盖公章亦系杨某私刻。法院认为:①杨某被免职后仍以银行名义,在银行柜台为基金公司办理存款手续,并出具了存单,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公章。存单、印章虽系杨某伪造,但杨某作为银行职工,其吸储行为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②基金公司以转账方式向银行账户转款,已构成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存款关系,故银行应承担兑付义务,基金公司所获高息利差,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不予保护,应折抵本金。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存款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存款关系是真存单为假其效力如何认定》(贾静),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4/4: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