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诈骗罪,银行免责情形
——职员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诈骗,银行是否赔偿,关键看职员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标签:表见代理|刑民交叉|证券|理财产品案情简介:2013年,罗某听从以前就认识且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副行长梁某建议,将250万元汇入梁某个人账户委托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梁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徒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罗某遂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诉请银行赔偿。法院认为:①罗某与梁某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即罗某并非偶然进入银行,随机遇到身着制服正在履行职务的银行职员梁某,亦非简单基于梁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身着制服的外观而产生对银行及其职员的信赖继而接受梁某服务。罗某系基于对梁某个人理财能力、知识、理财途径及此前交易经验而产生对梁某个人的信赖从而委托其通过账外途径购买理财产品。同时,罗某明知其不符合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条件而依然将款项划给梁某,本意并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发生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将资金交付给梁某,委托 梁某筹资、汇集充足资金后以合适的他人名义与银行缔结合同。另外,梁某以个人账户收款,且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出具收据,不具备履行职责之必要外观,故本案应认定梁某系个人接受罗某委托为朋友处理理财事务,属典型的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非执行职务。②罗某并非对理财产品购买方式和流程一无所知、其具备购买理财产品的一般知识,此前亦以自己名义购买过理财产品,其知悉自己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与委托他人管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区别。本案中罗某在金融机构正常交易流程之外与梁某个人建立委托关系,使得安全保障缺乏基本条件,其应预计到个人轻信行为所隐含风险可能、故应认定罗某具有明显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条件。因梁某行为既不构成职务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无法代表银行与罗某形成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故罗某诉请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罗某诉请。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金终字第1108号“罗某与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罗亚芬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裁判标准》(谢春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1/95: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