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应系自己承租房屋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而非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承租房屋案情简介:2002年,杨某称泵业公司将其承租房屋出卖他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但未提交泵业公司出卖其承租房屋证据。法院认为:①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②杨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泵业公司出卖过房屋并收取过卖房款,不能证明其承租的房屋已被泵业公司出卖,故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判决驳回杨某诉请。案例索引:河南郑州中院2003年3月14日判决“杨某与某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见《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