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竞拍成功,无权以次高应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拍卖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其以竞买人身份竞拍成功后不得反悔而主张以竞买中次高应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房屋拍卖|整体出让|不可分割案情简介:2004年,资产公司将附一、附二楼整体拍卖并公告,其中附一楼承租人刘某参与竞拍并以最高应价成为买受人。事后刘某要求以次高应价为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9号)规定,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附一楼与附二楼共用一个楼梯、整体进行拍卖转让、应认定刘某作为本案承租人,对出租人整体出让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最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果更高应价,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应价最高竞买人。依此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可不参与现场竞价,在最高价产生后再表示是否按此价购买,但该规定并未禁止优先购买权人应价并成为最高价。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赋予承租人优于其他买受人交易机会,当不存在同等条件时,亦不存在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刘某报价行为构成对资产公司要约的承诺,参加竞买意味着必须接受资产出让要约约束。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但并未规定当承租人给出高于其他购买人价格时,资产所有权人不得出卖。③在本案竞买中,当刘某报价最高时,其可依约选择购买成为资产买受人,亦可选择以不退回保证金方式拒签资产出让协议并主张优先购买权。现刘某在签订资产出让协议后又要求以竞买中的次高应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系对资产出让协议反悔,其主张不应支持。资产公司对刘某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刘某诉请。案例索引:见《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拍买受房屋后,不能主张损害赔偿》(陈亚、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702/7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