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出租超过规定期限,租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出租军队房屋期限超过部门规章性文件规定的最长期限,因非属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不因此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标签:房屋租赁|军队房产|合同效力|部门规章案情简介:1994年,部队与医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部队将科训大楼租赁给医疗公司用作宾馆,租期30年。2000年,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致诉。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和第4条规定,认定合同效力问题,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准。②本案中,部队与医疗公司所签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然本案诉争标的物属军队房地产,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30年租赁期限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中“房地产出租,租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规定不符,但该。规定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总政治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以部门规章作为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故应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有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9号“某部队与某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与西安市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后的处理问题》(程新文,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1/13: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