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填充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填充人解释
——商品房买卖填充式合同关于提供停车场填写部分,适用普通合同解释方法,有疑义时,应作不利条款制定人解释。标签:房屋买卖|配套设施|合同解释|格式合同|免费停车位案情简介:2000年,开发商宣传开发楼盘“大厦配套设施齐全,设有免费双向电梯、大型停车场、自动消防喷淋系统等现代化设施”,刘某签约时在合同上添加了一条开发商保证其“有非露天停车位”,结果没有。刘某认为开发商应依约提供免费停车位,开发商认为非为表述停车位免费。法院认为:①因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从表述内容看,不能得出有明确的免费停车场,能得出的明确结论只是存在停车场,故不能认定免费停车场系要约一部分。从销售价格及地理位置来看,所谓免费停车位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无决定作用,有关停车场的宣传资料不能给刘某造成信赖而认为存在免费停车场使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②关于停车场表述系刘某在填充式合同上添加部分,适用普通合同解释方法、有疑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人即刘某的解释、即不存在免费停车位,但开发商违反约定未提供停车位,应赔偿相应损失。判决开发商因不能提供刘某约定停车位,赔偿5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徐州中院(2005)徐民一再终字第93号“刘某诉某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案”,见《刘天然与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请求赔偿纠纷案》(葛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1/55: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