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租赁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非归责于一方
——因军产房租赁给合同履行增加的风险,但并未达到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程度,由此带来的影响不应归责于一方。标签:房屋租赁|军队房产|履行风险|继续履行案情简介:1997年,部队与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后者租用前者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同时约定“如遇国家、军队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履行困难,双方可协商解决”“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改建部位应恢复原状或给予恢复原状的经济补偿”。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不商决定”后,至2000年部队获得有偿服务许可证期间,部队与餐饮公司就合同终止及损失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成讼。法院认为: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日后可能因军队政策调整所带来风险是有所预见的。餐饮公司在明知合同对方当事人系一特殊民事主体情况下,仍愿意签订合同,说明餐饮公司对未来可能风险是有思想准备的。而中央军委与国务院于1998年7月所作《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属合同约定的“军队政策调整”范畴。该“不商决定”并未明确宣布禁止部队房屋租赁,该种不确定性本身只是给合同履行增大了风险,但并未达到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程度。②双方在合同中就将来解除合同有关风险负担已有明确约定。同时,餐饮公司作为一个理智投资者,其本身应预料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故合同风险增大给餐饮公司带来的影响不应归责于部队一方。本案应尊重双方合同上所载明清算条款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从公平原则出发,亦应适当考虑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至部队起诉前,双方一直未就解除合同及时达成协议,从而使合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实际。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故本案应依合同约定和双方所受损失程度适当处理。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餐饮公司腾房并支付租金56万元、恢复原状补偿款37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3号“某部队与某餐饮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解放军63961部队与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顺峰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601/12: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