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学徒工引发火灾,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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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所雇佣未出师学徒在履行职务时造成出租房屋财产损失的,承租人不因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责。标签:房屋租赁|火灾损失|雇佣关系|雇员侵权案情简介:1996年,矿业公司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协议,并指派左某为筹建酒店负责人。左某所雇佣学徒工潘某在厨房操作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房屋被焚毁。1999年,街道办事处诉请矿业公司赔偿损失2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虽然左某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协议时还未被任命为酒店负责人,但其租赁房屋是为筹备该酒店而为,后来酒店就是在此房屋开业,经营的房屋租赁费也是该酒店承担,故矿业公司主张左某承租房屋是其个人行为不能成立。②潘某作为酒店学徒工,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中,因用火不慎导致火灾,其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酒店应对潘某该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③酒店系由矿业公司申请开办并投入资金,矿业公司主张该酒店是挂靠在其名下个体户证据不足。因酒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判决矿业公司赔偿街道办事处房屋被烧损失22万余元。。案例索引:吉林高院(1998)吉民终字第99号“某街道办与某矿务局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吉林省舒兰市星城街道办事处与吉林省舒兰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隐学徒工失火赔偿上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0104/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