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用电不慎引火灾,保险公司可相应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后,可向有过错第三者相应代位追偿。标签:房屋租赁|火灾损失|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案情简介:1998年,银行承租商厦营业场所失火。消防部门认定:直接原因是银行柜员处的木质地板上放置的电热器长时间通电,以致引燃地板及附近可燃物、蔓延成灾;同时、商厦在消防管理上存在许多严重问题。2001年,保险公司理赔商厦4400万余元保险金后,向银行代位求偿该保险金及利益130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针对本案火灾原因所作结论性认定具有客观事实依据,可认定此次火灾直接原因就是由于银行不当使用电热器引燃地板以致火势蔓延成灾,故本案火灾原因责任,首先在于银行不当使用电热器过错,然而,商厦存在众多管理方面问题使得本案火灾发生后得以蔓延扩大,是本案火灾造成损失扩大重要原因,故在确定本案火灾及其造成损失责任承担方面,与当事人对本案火灾起因及其造成重大损失原因过错综合考虑,商厦对本案火灾所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70%);银行因违规使用电器未尽到承租人应尽的防火注意义务从而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次要责任,对商厦财产损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②由于本案为民事侵权引发的代位求偿权纠纷,而追偿责任尚处在不确定状态之中,因而由此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亦并非确定。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及应承担多大责任,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在当事人对本案责任和债务无争议时或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迟延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才产生迟延债务责任问题。本案保险公司主张银行赔款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银行赔偿保险公司1200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67号“某保险公司与某银行保险代位权纠纷案”,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审判长裴莹硕,审判员朱海年、宫邦友),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1/21: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