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收益权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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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农村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虽无效,但承租人对违法建筑占有收益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标签: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集体土地|违章建筑|收益权案情简介:2003年,王某与村社签订乡镇企业联办协议。其后,王某在据此租赁取得村社集体土地上违章建厂房。2006年,王某与田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2013年,双方因租金问题致诉。法院认为:①案涉厂房租赁合同虽自愿签订,但因王某出租厂房的附属土地为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双方行为已实际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厂房租赁合同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为无效。②本案中,导致合同无效原因系王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建房并将其出租,而田某在知晓王某出租厂房及附属土地性质情况下、仍与王某签订租房合同、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双方均应对合同无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由于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田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王某修建的厂房、为此、对王某要求田某参照合同支付相应厂房占用费请求法院亦予支持。判决确认案涉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田某腾退厂房,并按约定标准支付王某厂房占用使用费。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02号“王昌平与田锡海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农村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收益权受保护》(郭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