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他人以自己名义贷款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事人应当知道他人持自己身份证、房产证,以自己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并长期不作否认表示的,依法视为同意。标签:表见代理|视为同意|房屋买卖|借名购房|虚假按揭案情简介:2003年,吴某用妻兄李某身份证、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8万元,吴某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银行诉请李某偿还贷款本息,吴某连带清偿,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李某与吴某系亲戚关系,吴某用李某身份证、房产证在银行贷款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与银行所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承诺书、抵押承诺函等贷款手续上签名虽非李某本人所签,但李某在该事实发生后,一直未作否认表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应视为李某同意该行为。②李某辩称其身份证一直在其岳母处,说明对其身份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李某辩称对贷款事实不知情,与常理不相符合,其应知吴某贷款事实,故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吴某在担保承诺函上签名确认行为,表明其对给李某上述借款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吴某作为李某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李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李某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索引:河南商丘中院(2015)商民终字第767号“某银行与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睢县支行诉李继明、吴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案——容忍的表见代理的认定》(梁进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