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有依约定的典价回赎权利
——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有回赎权利,回赎典价应坚持从契约、从约定原则。标签:房屋买卖|出典房|典价|添附物案情简介:1977年,黄某父将房屋及土地以2000元典价出典给梁某父。2007年,典期届满,因一直居住该房屋的梁某拒绝腾房致诉。法院认为:①梁某所提交书信内容虽反映当时黄某父有向梁某父出卖房屋意思表示,但并未就买卖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梁某父亦未针对黄某父要约作出承诺,即双方并未达成买卖房屋协议。相反,从房屋典契内容可知、梁某父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黄某父房屋,典期届满后,梁某父将出典财产回赎给出典人黄某父,故认定双方存在房屋典权关系更符合双方约定。②本案2000元典价系双方当事人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其后双方亦未再次对增减典价另行约定,该价格作为房屋回赎价格符合典当交易习惯。鉴于梁某一直实际居住及占有涉案房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减轻当事人讼累角度考虑,本案中收取典价以及返还涉案房屋等权利、义务应由梁某直接承担。判决黄某支付梁某典价2000元,梁某返还房屋并将自建房屋及其他设施拆除。案例索引:广东中山中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陈某与梁某等物权纠纷案”,见《陈翠清等诉梁一柱物权保护纠纷案(典权)》(谢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