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就高不就低”原则,酌定赔偿额违法强拆,致损失无法确定,政府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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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导致相对人对损害事实举证困难情况下法官应运用价值衡量方法,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违法强拆|举证责任|直接损失案情简介:2009年,镇政府对维修公司搭建建筑物强拆,因强拆人员操作不慎,造成维修公司房屋及物品被烧毁。10余天后,镇政府又强行清理火灾现场。嗣后,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及强制清理火灾现场行为违法。2010年,维修公司诉请镇政府赔偿损失。根据部分残骸,经评估,烧毁房屋价值8万余元、物品32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在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强制清理火灾现场行为均被确认违法,又未答复维修公司赔偿请求前提下,维修公司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维修公司诉讼请求中,拆迁补偿费、火灾场地看护费、生活费、租金损失、广告制作费用等均非镇政府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上述赔偿请求法院难以支持。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维修公司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镇政府则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证据。由于镇政府连续实施两次强制行为前均未进行证据登记,以及维修公司自身管理制度缺陷,造成本案赔偿损失数额举证困难。在此情况下,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虽然双方对鉴定报告均有异议,但均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烧毁财物具体数量、品种、成新等、该份鉴定报告具有证据效力。考虑到火灾之后部分物品残骸难以寻获可能性,镇政府可酌情赔偿维修公司5万元。判决镇政府赔偿维修公司烧毁物品31万余元、房屋8万余元、其他财产损失5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0)沪一中行赔终字第2号“上海姿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见《运用价值衡量规则合理分配行政赔偿举证责任》(刘媛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