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违法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原因力赔偿相对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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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登记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按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比例酌定赔偿。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错误登记|原因力案情简介:2005年1月,倪某提供丈夫蔡某身份证原件,偕王某冒充夫妻找到房管局工作人员袁某,袁某在明知情况下,受理了房产证补办手续,将蔡某名下房产过户至王某名下。随后郁某从王某处购买房屋,支付了25万元并办理了过户。同年9月,王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18年,并责令退赔郁某25万元。2006年,蔡某通过诉讼确认了系争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更名,袁某亦因滥用职权被判处刑罚。2008年,郁某申请房管局行政赔偿。法院认为:①生效刑事判决确定袁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房地产登记职权的房管局工作人员,其因滥用职权,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受到刑事处罚。该违法的房地产登记行为,业经房管局通过更正登记予以补正,原受害人蔡某损失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后,其损失已转移给郁某,故相关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受害人郁某依法具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造成郁某经济损失原因具有多重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系主要原因;袁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倪某向王某提供蔡某身份证件,陪同王某冒充夫妻关系办理买卖合同手续;郁某在购房前未实地查看房屋、详细了解房屋状况,其自身对交易安全怠于关注。在多因一果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存情况下,造成了郁某损害结果发生,故由法院根据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原因力比例酌定房管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判决房管局赔偿郁某5万元,房管局在赔偿后可向王某或袁某追索。案例索引:上海黄浦区法院(2008)黄行赔初字第107号“郁娟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登记纠纷案”,见《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吴行),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