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导致购房人无法贷款购房,构成情势变更
——政府出台房地产新政导致购房人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事实,属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构成情势变更。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情势变更|按揭购房案情简介:2010年4月17日,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贷款购房,刘某交纳定金、首付款各5万元。同日,北京市出台三套房禁止贷款政策。刘某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法院认为:①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②本案中,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后北京市颁布购置房屋政策,导致刘某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新政导致刘某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事实,属刘某与开发公司在签订认购合同时所无法预见,且该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现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刘某与开发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在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势变更事由后,刘某暂时中止继续履行合同行为不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无实际损失发生,现刘某要求退还定金及首付款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返还刘某定金、首付款共10万元。案例索引:北京通州区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8817号“刘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刘鹏程诉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情势变更的效力)》(杜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民: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