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违建长期不拆除,相邻权人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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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6日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未积极采取措施,不完全履行其拆除法定职责的,违法建筑相邻权人可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标签:房屋行政诉讼|强制拆迁|违章建筑|怠于履职案情简介:2010年,沈某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叶某通行和采光。市规划局认定系违建并限期自行无偿拆除,否则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因市规划局、区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叶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区政府接到市规划局对沈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市规划局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虽然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进行过协调等工作,但未积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判决区政府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沈某违法建筑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案例索引:湖南株洲中院(2012)株中法行初字第42号“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见《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评析》(王振宇、王晓滨、李秀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