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因未批准,而未生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但未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标签:股权转让|未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情简介:2002年,贸易公司将其所持合资企业商贸公司40%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开发公司。2008年,贸易公司以开发公司未支付转让款,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未生效并确认其股东身份。法院认为:①贸易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尚须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而本案当事人未依据上述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②贸易公司对商贸公司出资并签署公司章程,且工商登记亦记载其股东身份及出资额,故判决确认案涉协议未生效,贸易公司系商贸公司股东。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09)浙商外终字第65号“黄某与某商城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黄婉凤诉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判定)》(李志),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商: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