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商招牌安装在楼上业主窗台下,不宜拆除应补偿
——商品房所有权人对外墙享有使用权,除非必须恢复原状以保护外墙使用权人权益,一般宜通过侵权补偿方式处理。标签:相邻关系|排除妨碍|物业纠纷|外墙|侵权补偿案情简介:1997年,二楼业主陈某以一楼底商洪某店面招牌安装在其窗台下,妨碍其安装空调为由,诉请开发公司、洪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洪某、陈某购买开发公司房屋,对各自所购房屋享有使用权。洪某安装招牌的房屋外墙部分系共用墙,洪某、陈某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洪某在开发公司公告后按公告要求进行安装,但开发公司发布公告和洪某安装招牌行为,均未征得陈某同意,侵犯了陈某在洪某安装招牌处所享有共同使用权。②鉴于洪某招牌已安装数月,除此又无别处可安装和陈某将来无法在正面安装空调,只能加长线路往侧面安装的实际情况,洪某已安装招牌可继续保留,由开发公司和洪某对陈某进行适当补偿。判决洪某安装的招牌予以保留,洪某给付陈某补偿3000元,开发公司给付陈某补偿2000元。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1998年6月24日“陈某与洪某相邻关系纠纷案”,见《陈晋蓉诉洪金坪依智业房产公司的公告将招牌安装在其窗台下方妨碍其安装空调要求拆除案》(曾祥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1/3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