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地而农转非,但仍生活在农村,可购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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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的购房行为不应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农转非|一户一宅案情简介:2003年,袁某因土地征用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邻乡村民李某将房屋作价2万余元售予袁某后,2007年,李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售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袁某系农村居民,后虽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但其仍生活在农村,故对其在农村的购房行为不能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但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受、承租方式取得住房、故诉争售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契约签订后,房屋已实际交付,现李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李某诉请。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983号“李某与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李明国诉李德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蔡淑妃),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3/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