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并过户十几年的,应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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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并过户、迁户,实际居住十几年已形成稳定的房屋占有关系的,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稳定占有案情简介:1989年,陈某将农村房屋以2.2万元价格售予城市居民马某并经村、乡审批,马某取得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2007年、陈某诉请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本案系因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受到严格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个案不同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②本案中,马某作为城市居民,其与陈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乡政府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产权证书并将户口迁入。根据上述事实可看出,在十几年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鉴于此,从综合本案当时的历史背景及有利于维护现有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确认马某与陈某所签买卖合同有效较为适宜。另外,陈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后,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情况下,其又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其行为亦与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判决驳回陈某诉请。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9544号“马某与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马立民诉陈宝印房屋买卖合同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李晓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民: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