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已判令合同有效,后诉不得作出相反认定
——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主张与前诉生效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亦不得在后诉中作出与前诉判决相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证据规则|生效裁判案情简介:2000年,设备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003年、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判令设备公司偿付开发公司购房款270万余元。2004年,设备公司以该房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等理由,再行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开发公司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不服,或法院发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只有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否则、当事人和法院均应受该生效判决拘束,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内容,法院亦不得在后诉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②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并在认定合同有效基础上判令继续履行。换言之,对合同效力问题及如何处理后续问题,在设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为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解决,该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有鉴于此,设备公司在本案中,无论是主张合同解除,抑或主张合同无效,均与前案生效判决相矛盾,故裁定驳回设备公司起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65号“某设备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刘银春、陈朝仑),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