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隐瞒其代理人身份签购房合同,不构成欺诈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4日
——房屋买受人隐瞒其代理人身份,与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出卖人售房意思表示真实的,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委托合同|隐名代理|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9年6月,徐某售房,与徐某有隙的邻居贺某委托王某隐名购房。王某与徐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因贺某翻修该房,徐某以受欺诈为由诉请返还房屋。法院认为:①王某代理贺某与徐某签订购房合同,系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在协商过程中,王某虽未明确告知徐某关于被代理人贺某真实身份情况,但徐某亦不主动查明贺某真实身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又未明确要求买主到场签字,说明徐某当时对房屋买主身份情况并无特别要求,且从房屋买卖整体过程看,卖房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现房屋原物已不存在,无法准确评估房屋实际价格,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其他买主商议价格高于购房合同约定价格,无证据证实约定价格低于房屋实价,故代理人王某与被代理人贺某共同隐瞒买主真实身份情况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因此造成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亦未给徐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构成欺诈。②王某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时误将贺某姓名写错,亦系笔误,且作为被代理人的贺某承认该代理行为不影响购房合同效力。购房合同签订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系徐某反悔并要求有关部门停办手续所致,且依法律规定,依法需要登记的合同未进行登记的,只影响合同生效时间,而不影响合同成立效力,故在双方钱物两清、已实际履行了购房合同情况下,徐某以此为由要求宣布购房合同无效亦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徐某诉请。案例索引:湖南娄底中院(2000)娄中民终字第254号“徐某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徐琼玉等诉王雪艳等案(房屋买卖合同、欺诈、登记、翻建)》(方邑),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