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划拨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补办手续后,亦可出售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4日
——依“地随房走”原则,出卖人出售自有房产时,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补办相应手续后,亦可转让。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合同效力案情简介:1997年,于某将4年前购买划拨地上建成的商品房卖给董某,约定于某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9年,因董某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遭拒致诉。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所有权未转移前,双方当事人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于某一审诉讼前,早已分别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成为该房屋合法产权人。于某以合法产权人身份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②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于某在出售自有房产时,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依法补办相应手续后,亦可依法转让故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依法成立,于某履行房地产转让中卖方应承担的转让登记义务,转让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先由董某垫付,然后依约凭有效票据,由于某补偿。案例索引:四川德阳中院“于某与董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