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按揭购房情形,名义购房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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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4日
——开发公司以他人名义按揭购房且实际支配使用筹集资金的,应对借款本息负清偿责任,名义购房人承担连带责任。标签:房屋买卖|借名购房|虚假按揭|连带责任案情简介:1998年,刘某就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2000年,因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诉请解除合同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刘某以开发公司借其名购房、首期房款及后续按揭款均由开发公司交纳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为:①抵押借款合同形式上是刘某以其向开发公司所购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但实际上刘某并未向开发公司交纳首期房款,其后的二、三期还贷本息也是开发公司提供,故可认定本案实质上是开发公司为筹集资金借刘某名义以公司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且其后所得款项也全部由公司支配使用,故开发公司是本案实际借款人、抵押人。②借款、抵押均为开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抵押已进行了抵押登记备案,故该抵押借款行为有效,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公司与刘某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首先由开发公司对借款负清偿责任。刘某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应对自己民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案涉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终止履行,开发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00)穗中法房终字第2375号“某银行与某房产公司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闵海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