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交易税费条款无效,其他有效条款应继续履行
——买卖双方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合同交易目的实现,其他有效条款应继续履行。标签:房屋买卖|继续履行|房产更名|交易税费|部分无效案情简介:2009年,屠某将拆迁安置房以26.5万元价格售予何某。何某依约支付11万元后,因售房合同为避税而约定的更名手续不符合政策规定而未能办理,双方就办过户、交第二期购房款15.5万元履行顺序产生纠纷。2010年,屠某将该房产以23万元价格转让给孙某,何某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屠某与孙某所签售房合同无效。2011年,何某诉请继续履行与屠某售房合同。法院认为:①何某与屠某所签售房合同有效,但双方订立的更名条款以逃避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因违反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且双方均负有过错。在双方更名约定无效情况下,双方可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双方对先付二期购房款还是先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按同时履行各自义务方式履行,以保障双方合同目的实现。而且,比较双方所签合同与屠某与孙某所签合同约定购房价款金额,履行前一合同,更加有利于实现屠某出卖房屋而取得购房价款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前一合同,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尽量促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屠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②双方在合同约定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何某要求屠某赔偿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二审期间,何某同意承担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相关费用,补偿屠某损失4万元,其意思表示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判决何某与屠某所签售房合同继续履行,何某给付屠某购房价款,余款4万元及补偿损失4万元,由何某于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一次性给付屠某。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2)扬民终字第0058号“车顺康等与屠根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后的合同效力及其履行》(邵国荣、谷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