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批准房屋住改商后,开发商应依约将土地变性
——经规划部门同意,商品房由住宅改为商业性质后,开发商应依约履行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商业性质的义务。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土地性质|住改商|房地一体案情简介:2001年,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章某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系商业并据此办理了房产证。2003年,章某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住宅性质为由,诉请开发公司承担土地变性义务并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法院认为:①案涉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公司出售房屋使用功能为商业。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规定,开发公司应在转让商业性质房屋同时,转让该房屋占地范围内商业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②我国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建设单位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经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故开发公司在经批准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改变建设用途,开发建设商业用房,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但因房屋已交付,章某亦向房管部门申领了产权证,故开发公司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报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及报请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改变开发建设并出售给章某的房屋所占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建设用途后,向章某转让该房占地范围内商业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判决开发公司准备完备资料,协助章某办理完毕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及申领该房产占地范围内商业性质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开发公司支付章某逾期办证违约金。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07)宁民四终字第171号“南京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章熙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开发商未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责任承担》(张瑞强),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08: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