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购房者无权要求房管局责令开发商补差
——购房后,开发商因市场条件变化整体下调楼盘销售价格属市场行为,购房者无权要求房管部门责令开发商补差价。标签: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房价下跌案情简介:2008年,沈某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2009年,沈某以开发公司降价销售、不到5个月成交价下跌60万元为由,诉请房管局责令开发公司向其补差价。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作为本辖区房地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依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房管局对违反前述办法行为有进行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法定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房管局具有责令开发商向购房者作出经济补偿的法定职责。②本案中、房管局向沈某所作书面答复意见,告知其“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沈某诉请。。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80号“沈某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购房后遇房价整体大幅下调可否要求房管部门责令开发商补差价——沈红星诉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朱晓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02/14: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