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约支付违约金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
——合同解除后,一方依据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给付违约金后,以合同无效而诉请代收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不当得利|基础关系案情简介:1993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业公司据此支付开发公司100万元定金。7天后,双方签订违约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开发公司退回实业公司100万元定金并支付600万元违约金。1995年,开发公司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实业公司指定的实业集团后,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请实业集团返还不当得利。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违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法,且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开发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实业集团返还不当得利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请理由不能成立。②开发公司并未对其与实业公司房屋购销合同提起诉讼,开发公司主张的是不当得利纠纷,故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房屋购销合同纠纷不必审理,否则改变了当事人诉请,违反了诉讼原则。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提字第5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见《海南顺丰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顺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中海联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案》(审判长郭彦祯,代理审判员谢卫东、杨兴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登》(200002/2: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