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商品房预售因未取得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标签:房屋买卖|预售房|团购房|缔约过失|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案情简介:2006年,法院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约定前者按每平方米1258元团购后者拟开发房屋。2007年、开发公司因故未进行开发,而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法院按每平方米1498元向其他开发商团购房屋后,诉请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法院之间所签团购协议已具备合同成立基本要求,其性质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开发公司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导致团购协议无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导致合同无效原因看,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知道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能预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后果,且负有继续履行补正合同瑕疵、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义务,因开发公司事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后亦未履行补正合同效力义务、开发公司过错程度比较明显,依法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民事领域进行活动时能知道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因其过失未能履行谨慎、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②法院购房损失主要系因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而产生的,即因建筑材料上涨而带来的购房差价损失:法院另行购房,致使购房费每平方米增加240元,该损失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判决法院信赖利益损失数额,由开发公司承担70%即353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开发公司与某法院预售合同纠纷案”,见《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工腾房地产公司与嘉祥县人民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李玉林,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904/23: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