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交付商铺不符合预售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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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拟实际交付商铺不符合约定,降低了商铺使用率和商业价值的,属严重违约行为,购房者可诉请解除合同。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交付不符|按揭购房案情简介:1993年,陈某按揭购买开发公司预售商铺。1998年、陈某以开发公司拟交付商铺面积减少约9.3%、铺内增加了一条圆柱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参与购房者与开发商纠纷,亦未提出明确诉讼主张。法院认为:①陈某与开发公司所签房地产预售契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开发公司不按约定面积交楼,减少陈某所购商铺面积达9.3%,同时还改变间隔,将原规划在墙中的承力柱移向商铺中间、大大降低了商铺使用率和商业价值、属约定预购房与实际交付不符的严重违约行为。陈某要求解除契约,退回购房款及计付利息合理,应予支持。②本案中,因银行明确表示不参与购房者与开发商纠纷,亦不提出明确诉讼主张,故法院只处理购房者与开发商房地产预售契约纠纷,未处理其与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合约,而后由银行就房产抵押贷款合约另行提起诉讼,由法院另案处理购房者与银行抵押贷款纠纷。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将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亦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判决陈某与开发公司预售契约解除,开发公司退还陈某购房款及利息。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1998)穗中法房终字等1720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陈桂霖、莫若勤诉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解除预售商品房合同,是否同时处理购房者与提供按揭的银行之间的按揭合同》,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102/6:284);另见《陈桂霖等诉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海珠),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