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已依退房协议移交房屋的,出卖人应退房款
——购房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双方又签退房协议并做房屋交接的,出卖人不得以权属未变更作为履行退款义务的抗辩。标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退房协议|房屋交接案情简介:1996年,开发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百货公司据此支付购房款、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1998年,双方签订退房协议,约定退房退款。因开发公司尚欠900万元房款及200万元装修补偿款,百货公司起诉。开发公司以房屋未过户完成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其开发建设的大厦立项、报建、批准手续合法,有该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有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其与万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双方都履行了合同,开发公司交付了房屋,百货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嗣后所签退房协议,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情形,故该协议亦合法、有效。②协议签订后,百货公司即按开发公司要求进行清场工作,并将其二次装修投入及办公家具移交给开发公司,双方完成房屋交接。开发公司在其后给百货公司的通知中对此已予承认。至此、百货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自己义务,但开发公司未依约给付购房款及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案涉购房协议及退房协议有效,开发公司给付百货公司购房款及补偿款1100万元及违约金。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73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百货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见《南京莱茵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万通百货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张章、郑学林),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003/3:2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