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近乎全款,拖欠小部分尾款不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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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开发商合同主要目的已实现且其亦部分违约,购房人拖欠尾款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标签:房屋买卖|逾期付款|一房二卖|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案情简介:2003年,梁某代理开发公司与丁某签订售房合同,约定房款20万余元,丁某支付17万余元后,尚欠3.5万元。2006年,开发公司以丁某迟延付款为由发函通知丁某解除合同,随后将该房以38万元价格售予王某。法院认为:①根本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购房款为20万余元,丁某已付17万余元,尚欠3.5万元。作为购房人,丁某已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开发公司订立合同主要目的亦已实现,况且销售方亦有部分义务尚未履行,故丁某拖欠小部分尾款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②开发公司在明知与丁某订立合同尚未解除情况下,又与王某订立买卖合同,并帮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且属恶意,符合一房二卖特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综合开发公司过错程度及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合同解除,开发公司返还房款并承担5万元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支付丁某可得利益损失23万余元。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07)扬民一终字第0386号“丁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丁厚宝诉宝应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090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