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合同约定赠楼梯间,侵犯其他业主权利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赠送楼梯间面积,因业主对该面积共同享有隐形份额及实际通行权,故约定应认定无效。标签:房屋买卖|赠送面积|约定效力案情简介:2004年,许某将两套相邻楼房卖给黄某,约定“两房之间楼梯间送给乙方(即黄某)”。2005年,因黄某支付房款时,主张从总房款中扣除楼梯间18平方米的购房款而引发诉讼。法院认为:①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楼梯间面积,不仅是整个楼层所有住户共同享有隐形的份额,且所有住户均享有通行权利,该约定侵犯了其他住户合法权益而无效,且字面上并无赠送两房之间的楼梯间是多少平方米和用多少平方米抵扣购房款约定,故黄某要求从房屋总价款中扣减一定面积购房款理由,不能成立。②许某在签约时作出与法相悖的承诺,未尽足够谨慎义务以保证交易安全,导致黄某对诉争条款理解上歧义,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判决黄某支付许某购房款32万余元。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044号“许某与黄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许江红诉黄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黎琼),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