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露台虽无产权,但有偿转让约定,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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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属露台可为业主独立使用,虽无产权,但提高了房屋使用价值,将露台价款计入总房款转让行为应属有效。标签:房屋买卖|赠送面积|阳台|露台|产权登记案情简介:2000年,马某拿到房产证,发现建筑面积并不包括露台面积,但与开发商所签购房合同却写了马某买的露台按房价款约1/3支付了对价,遂诉请返还不能计入产权登记的露台价款15万余元。法院认为:(①从建筑结构看,露台不属住宅楼建筑物所覆盖范围,不存在与购买住宅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关系。作为房屋附属的可独立使用空间,虽无产权,但增加了房屋使用功能,提高了房屋使用价值,相应地在房屋售价上亦应有所体现,将该空间售价计入总房款,符合经济价值规律。②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商品房外墙包括屋盖所有权无明文规定,在国家关于建筑物面积计算规则中该部分不计建筑面积,自然也就没有登记权属意义,故开发商在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有偿转让露台使用权,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露台以下房屋业主财产所有权,双方约定有偿转让露台行为不属无效民事行为。至于房地产部门不予登记该露台权属并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故判决驳回马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判决“马某诉某开发商购房合同案”,见《马玲诉厦门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不能计入产权的露台出售纠纷案》(刘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48: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