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之外原因导致面积差,依公平原则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双方均无过错的,可依公平原则,由购房人按成本价补偿部分增加面积价款。标签:房屋买卖|面积误差|公平原则|现楼交付案情简介:1995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就现楼买卖签订预售契约,约定开发公司更改图纸导致面积增减超过10%的,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契约。1999年,置业公司使用所购房产3年后,以实际测量面积超过约定面积的14.1%为由诉请解除契约。法院认为:①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有效。开发公司对出售房屋面积计算错误及房管部门核发产权证时测量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开发公司交付房屋比契约约定的面积超出14.1%,置业公司不同意再行购买多出面积,要求解除契约,是可以理解的,但鉴于置业公司已使用房屋达3年多时间,又已投入资金进行了装修,且开发公司对房屋面积计算失误亦非主观故意,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变化也不可预计,解除契约会造成双方不必要损失,故为减少损失,化解矛盾,对双方所签契约不予解除。②因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在契约中未约定房屋面积增减处理办法,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置业公司应按每平方米成本价标准向开发公司交纳增加部分面积5%即9.614平方米的房款共4.6万余元,对其余增加部分面积则不需补交房款。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房款4.6万余元。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1999)穗中法房终字第1324号“某置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香港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建丰房地产公司案(房屋买卖、预售、面积出入)》(贾震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