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诉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3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实业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副食经营部
【基本案情】
实业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2004年6月,涉案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实业公司粽子制作技艺被文化 部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年12月22日,涉案商标被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某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6年1月,涉案商标被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某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商务部曾将涉案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19年5月24日,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副食经营部公证购买了四袋 包装标识为涉案商标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涉案商标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 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涉案商标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但该包装盒并非来 源于实业公司或经其授权制造、使用。实业公司遂以副食经营部侵害其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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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副食经营部被诉行为是否侵犯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副食 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涉案商标的咸鸭蛋系假冒产品,且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识 为涉案商标的粽子系实业公司所生产,故副食经营部把四袋标识为涉案商标的 粽子及一盒标识为涉案商标的咸鸭蛋装入带有涉案商标标识包装盒的行为不会 使涉案商标品牌粽子与其商品的提供者之间产生错误的指示,即相关公众不会 因此产生商品提供者来源的混淆。副食经营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
驳回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副食经营部提供的涉案包装盒上带有涉案 商标字样的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的基本功 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侵犯商标权本质上就是损害商标 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与此同时,商标 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35
以存在的基础,对商品而言,包装不仅具有保护商品,方便使用、携带、存放 的功能,而且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特定的包装也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 品质的作用,也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一般情况下,特定的包装往往与商 品的品质相联系。由于涉案侵权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实业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标识,即使销售的商品是实业公司生产,其未经许可擅自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涉 案包装盒包装散装实业公司商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实业公司的特 定礼盒商品,从而对商品来源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注册商标 的信誉承载功能,其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副食经营部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其已停止使用涉案侵权包装盒,故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三 、副食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
四 、副食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开支共计5000元;
五、驳回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其引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普 遍性。将散装正品商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进行销售,是 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司法予以明确。
品质保证功能系商标的功能之一,并非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非常高的 品质,事实上指的是“品质同一性保证功能”,即商标权人借由努力提升商品 品质管理而凝聚商誉的过程中,使得消费者对同一商标标识下的商品品质存在 同一性的期待。通常情况下,同一商标权人在同类商品上分别或结合标注其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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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同商标往往意味着在商品质量、生产和销售来源、商品提供者等方面可 能存有差异,即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策略和经营需要细分商品或市场。 商标权人将某商标标注于商品并将其投入市场后,该商品与该商标、商品包装 等多种要素发生紧密联系,并与商标权人的商誉形成了专属的对应关系,意味 着标注该商标的商品有着值得信赖的相同的产品质量。改变商标或商品的某一 要素都可能导致商品的差异,并且当这种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造成消 费者认识上的误差、选购上的误导、事实上的混淆,导致商标所表彰商标权人 的主体身份、商品同一质量特征的功能受到损害。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商标使 用行为,即使未损害该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但如果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商品品 质同一性控制的话,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无独有偶,本案中,副食经营部明 知散装涉案商标品牌粽子、咸鸭蛋与涉案包装盒并不是配套的,却在销售过程 中将散装正品与涉案包装盒组合后提供给消费者。虽然该消费者心知肚明其以 低廉的价格买到是散装正品商品,而不是礼盒装正品商品,但因为散装正品商 品为商标权人的正品商品,包装盒与商标权人的正品商品礼盒高度近似,且该 仿制礼盒上标注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易导致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让其他人误 认为组合后的商品系实业公司的正品礼盒装商品或者新上市的商品,即发生售 后混淆。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将导致仿冒知名品牌的假货满天飞,那 些花大价钱购得正品的人便无法通过对正品品牌的使用和展示获得其原本期望 的尊重和喝彩。这将导致原先愿意出高价购买这一知名品牌商品的消费者放弃 购买。因此,这种行为需要司法予以否定、打击和制裁,商标权人的权益需要 尊重、维护和保护,再审法院认定副食经营部将散装正品商品装入标注有权利 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进行销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的消费观已经从有没有向 好不好转变,不仅追求商品的实惠性,还注重商品的档次性。个别商家为吸引 消费者,通过二次分装、重新包装等方式,将散装等低层次的商品伪装为礼盒 装等高档次商品,类似本案情形的案件可能仍会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 件进行探讨,准确界定将散装正品商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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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销售行为的性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鲁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