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损失分担比例显失公正构成事前保底条款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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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廖某诉杨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603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




五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41

2.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廖某
被告:杨某某

【基本案情】
廖某与杨某某二人系朋友关系,杨某某2019年入职某证券公司,2020年 10月离职。2020年7月15日,双方以微信聊天方式达成民间委托理财协议, 约定了收益按7.5:2.5分成和损失按1:9负担。其间廖某提供资金和证券账 户,杨某某进行买卖操作,同时,廖某亦可随时登录账户查看盈亏情况。2020 年12月4日,廖某提出想要终止委托协议,认为其证券账户从2019年9月30 日至2020年12月11日,陆续转入金额共计68.99万元,向杨某某提出已产生 损失共计60万元,要求杨某某承担54万元(60万元×90%),杨某某未置可 否。截至2020年12月底,杨某某再未对廖某的证券账户进行买卖操作。后双 方就损失负担发生争议,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承担损失54万元及相应 利息。杨某某则认为,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且杨某某系证券从业人员,知 晓代客理财属违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认存在一定责任,但廖某明知杨某某 系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参与代客理财依旧要求杨某某帮其操作账户,也存在过错; 双方皆在明知股市有风险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应对各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 因为资金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廖某,其未适时提出终止,导致更大亏损,杨 某某认为廖某过错更大,应负主要责任,杨某某仅愿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 经过庭审,廖某无法证明2020年7月15日其证券账户余额及名下持有的所有 理财产品当日市值总额,也无法证明双方民间委托理财协议具体终止日期、终 止日的资产总额;而杨某某自认损失为55万元。

【案件焦点】
1.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前约定保底条款的认定;2.对于民间委托理财 过程中所产生损失,如何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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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 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进行理财行 为的委托理财形式。本案中,经庭审调查,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理财 合同,但通过廖某将账户交由杨某某进行操作并通过微信方式确定收益损失分 担份额的行为,证实双方实质建立了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双方约定资金由廖某提供,杨某某进行股票买卖、融资融券等操作,损失 按照1:9,收益按照7.5:2.5比例分担,即事前约定所有亏损的90%皆由杨 某某承担。该约定核心意旨通过承诺投资本金绝大部分不亏损,免除了廖某作 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本质上属于事前保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机构不得对收益或赔偿损失作出承诺,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 品受托人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盖因此类条款违背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 则。同时,证券法明令禁止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案中,受托人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通过约定显失公正的损失比例,实质上 构成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双方关 于损失按照1:9,收益按照7.5:2.5比例分担,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而该条款是本案双方协议的核心条款,其无效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后,双方应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矢,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或应当知道 该委托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对合同无效及委托产生的损失均有过错,故本院确 定损失亦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50%责任。对于损失廖某未能证明协议 具体终止日期、所委托资产总额,根据在案证据无从核定实际委托产生的损失, 根据举证责任,本案损失以廖某某自认的55万元为宜。即杨某某应承担金额为 27.5万元(55万元×50%)。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五、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43

一 、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廖某支付款项27.5万元;
二、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民间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非金融机构 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证券等交易市场,所得收益由双方按 约定进行分配。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 无论盈利或亏损,委托人均可全部或部分收回本金。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 律规定了金融委托理财中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保底或刚性兑付条款无效。然而,民间委托理财中的保 底条款形式和效力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也就造成了司法实务中裁判尺度不 一致。在处理本案时,注重以金融审判理念为引领,有效化解纠纷。
一是坚持树立金融治理协同理念,精准识别涉案金融法律属性。民间委托 理财合同纠纷按照现行案由分类虽属于委托合同纠纷项下,但其与传统委托合 同在委托是否有偿、合同成立要件、后果承担方式等方面有着显著区别,同时 又具备显著的金融属性。本案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按比例分担损失,在 综合考察涉案缔约人具备金融领域从业资质和经历、推定其熟知相关行业禁止 性规定等前提下,明确该案双方约定构成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其中关 于损失比例分担的约定构成实质性保底条款,应当从维护金融市场基本秩序、 强化市场交易规则角度,对该合同及其保底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而不能仅仅 拘泥于一般委托合同规范对其认定。
二是牢固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理念,精准调控不规范市场行为。证券投资 是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因此证券法规定不得对收益或赔偿损失作出承诺,《全国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订 立的保底条款无效。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是否一律无效,以及相关责 任如何承担,缺乏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金融审判导向应当从片面打击金融违法 转向兼顾规范与服务金融发展相统一。本案中,保底条款的约定免除了委托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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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金融纠纷


投资者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公平原则,也违背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 则,应对该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双方平等承担对 等的民事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以期实现引导金融消费者或中小投资者强化风 险意识,理性消费、理性投资的目的,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守住风险底线不动摇,精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对于未经批准从 事金融业务的主体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的,要依法否定合同效力。由此民间委托 理财合同纠纷审理中,还要注重对受托人身份的审查,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证 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在受托人存在特殊市场身份 的情况下,若受托人违法代客理财,在对市场交易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 从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对其责任承担比例上将进行从严把握,以维护实质正义。
编写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周章琳李京蔚